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04196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高碑店市**村**号,现住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2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高碑店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29日被取保候审,移送审查起诉后,经我院决定,于2020年4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碑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1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冀F8****号现代轿车在高碑店市107国道与迎宾路交叉口处行驶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15.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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