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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凉检二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301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机动车驾驶员,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住武威市凉州区******号楼**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1时13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甘HC****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本市凉州区飞燕巷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2019年12月26日,经甘肃申证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从王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92.94mg/100ml。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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