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1时13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甘HC****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本市凉州区飞燕巷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2019年12月26日,经甘肃申证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从王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92.94mg/100ml。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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