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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存疑不起诉适用)()(公开版)_肥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肥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肥检一部刑不诉〔2021〕1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831979********,汉族,大学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肥城市**街道**街**号楼**单元**室,现住**,案发前系肥城市**院医生。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1日被肥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2月8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肥城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2月14日下午,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饮酒后从肥城市****家中驾驶号牌为鲁******小型轿车上道路行驶。当日18时50分许,其驾车沿肥城市向阳街行驶至**路**村路段时被人举报。经依法提取其血液检测样本送泰安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77.7mg/100mL。案发时,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系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肥城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因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抽血鉴定前确实存在二次饮酒情形,且无法认定其系为逃避侦查而二次饮酒,现有证据无法认定其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其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以上,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肥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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