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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单位行贿)(王正文)(公开版)_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涡检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3年**月出生,身份证号码3401231973********,汉族,肥东县人,大专文化,1995年6月在合肥**公司参加工作,2008年6月任安徽省同济置业有限公司工程部经理至今。住合肥市**路**栋**室。

本案由本院反贪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单位行贿罪,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反贪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08年,安徽省同济置业有限公司(下称同济公司)与涡阳县金阳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就涡阳县急救中心对过的一块土地(现同济万象城)签署转让协议,并将该地过户其名下。2009年7月份前后,王某某被同济公司委派到涡阳负责该土地的相关开发事宜,并办理项目(后命名为同济万象城)开发过程中的相关手续和工程质量监管。

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为了多次分期办理同济万象城的施工许可证等手续,先后4次送给原住建委主任蒋某某12万元人民币。具体情况如下:

2009年9月份的一天,王某某为了尽快办理施工许可证,到蒋某某办公室找到蒋,将事先准备的、用报纸包好的5万元人民币放在蒋的办公桌上了,蒋收下。

2010年、2011年两年春节前夕,由于万象城正在建设阶段,为了进一步得到蒋某某的帮忙,王某某两次到蒋某某的办公室,分别将2万元人民币,共计4万元人民币送给了蒋某某。

2011年5月份的一天,为了办理施工许可证,王某某再次来到蒋某某办公室,将用报纸包着的3万元人民币送给蒋某某。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14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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