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嘉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35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301987******,汉族,初中文化,住江苏省苏州市某某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4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11月间,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明知姚某甲组织他人卖淫的情况下,帮助姚某甲望风,协助姚某甲在嘉兴市秀洲区凯旋广场、经济技术开发区南都中心等地,组织卖淫女吕某某、谭某某、刘某某等人进行卖淫活动,个人非法获利2000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已退出全部非法获利。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规定之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情节,退出全部非法获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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