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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协助组织卖淫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绍 兴 市 上 虞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不 起 诉 决 定 书

绍虞检刑不诉〔2020〕23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曾用名王小保,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41979********,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楼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26日被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3日退回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至2019年5月,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通过承接印刷色情小卡片业务,为欧某某(已判刑)介绍卖淫提供便利,共计交易41万余张色情小卡片,违法获利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1810元。

2020年3月24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退出违法所得11810元。

本院认为,王某某伙同他人介绍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但系从犯,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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