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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协助组织卖淫案)_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邛检公诉刑不诉〔2019〕5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1281988********,汉族,初中文化,居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雅安市宝兴县,住**镇**街**号。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9月30日被邛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保证金:2000元),2019年3月15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同日交由邛崃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邛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经退回邛崃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两次,该局于2019年4月15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经批准,依法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 年4月,杨某某(另案处理)和四川**投资公司合伙共同出资“**”邛崃店。2015年5月,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到该店任出纳。2015年8月,“**”足浴店在邛崃市**街办**街 **号正式开业经营。2015年8月起,足浴店内先后增添“手淫”、“口交”项目,组织卖淫女从事卖淫服务。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任职至本案于2018年8月份案发,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主要负责给卖淫女发放每月提成,并采购“手淫”、“口交”项目所需的情趣果冻、牛奶、红酒等物品,并从公司领取固定工资。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坦白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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