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王某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农民。因涉嫌包庇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仕成,河北高丽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乙涉嫌包庇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8日16时许,王某甲(被不起诉人王某乙的父亲)驾驶冀H270**号小型轿车延赤曹线由东向西行驶,当行驶至宽城满族自治县某镇某村道南2号路口路段时,与章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相刮撞,造成章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双方车辆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王某甲弃车逃逸,被不起诉人王某乙在侦查机关到场侦查案件时谎称自己为驾驶人,提供虚假证言。王某甲于2019年10月19日主动到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投案。经宽城满族自治县交警大队认定,王某甲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后王某甲与章某某近亲属达成协议并进行赔偿,章某某近亲属对王某甲及被不起诉人王某乙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王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具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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