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红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
532527198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泸西县人,住泸西县**镇**村委会**村**社。因犯故意杀人罪于2009年9月9日被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于2016年6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包庇罪于2019年10月3日被泸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经泸西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泸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泸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包庇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泸西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审查后于2020年1月9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分别于2020年2月9日、4月27日退回泸西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又分别于2020年3月12日、5月2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依法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9月17日下午,在泸西县**镇**园吃饭过程中,因泸西县圭山煤矿的防护林队队长周某某向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对其在泸西县旧城镇圭山煤矿“毕草凹”开设的黑煤窑收费一事,二人发生争执。周某某就带着和其—起来吃饭的张某某等几名男子离开去阻止王某某黑煤窑的工人挖煤。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得知此事后,就去**园桑拿部找到郑某甲告知周某某到黑煤窑阻止开工的情况,并提议去看。郑某甲随即打电话给周某某,双方在电话中发生争吵继而辱骂。后郑某甲、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等五人驾车前往“毕草凹”王某某黑煤窑处,期间被告人郑某甲还向他人借到数把长刀。
2008年9月17日21时许,郑某甲及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等五人来到泸西县旧城镇圭山煤矿“毕草凹”王某某的黑煤窑处,五人均提刀下车,郑某甲朝正打电话的被害人周某某砍了一刀,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也过去用刀朝周某某身上乱砍。后周某某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周某某系外伤性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
2008年9月19日早上,郑某乙将郑某甲和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等人叫至虎城宾馆郑某丙的办公室,商量串供和应对侦查事宜。几人商定由王某某一人承担砍死周某某的罪责,并编造一个虚假的事情经过,统一供词,让张某某做伪证,隐瞒郑某甲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共同持刀砍击周某某的犯罪事实。9月20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到泸西县公安局投案,向公安机关作了虚假供述,公安机关向张某某取证时其也作了虚假证明。导致该案仅有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一人被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于2009年9月9日判处有期徒刑12年,郑某甲逃脱了法律的制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实施犯罪后,实施了向司法机关作虚假证明的包庇行为,但其在掩盖同案犯犯罪行为的同时,也是为了掩盖自己的部分犯罪行为,减轻自己的罪责,其行为在一定程度上缺乏期待可能性,不能再以包庇罪论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红河州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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