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加格达奇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加检诉刑不诉〔2019〕1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6011972********,汉族,中专文化,系大兴安岭**水泥有限公司**(2017年1月至12月),住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号楼**单元**室。2019年3月31日因涉嫌包庇被加格达奇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加格达奇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加格达奇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包庇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019年12月23日将此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4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份,公安机关向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调查询问毛某某等人寻衅滋事案时,对毛某某等人堵水泥厂大门的情节以记不清楚为由未向公安机关如实作证。其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如实证实相关情况。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不起诉人基本情况、户籍信息、发破案报告、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主观上没有包庇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包庇的行为,不构成包庇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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