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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公开版)_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一部刑不诉〔2020〕14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23241964********,汉族,高中文化,系**县公安局**室科员,住宁江区**小区(户籍所在地:前郭县**镇**街**委)。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12月30日被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一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1日由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一分局执行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19日由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二分局执行监视居住。

辩护人王际博,吉林大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一分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该案分别于2020年4月10日、2020年6月24日退回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一分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分别于2020年5月9日、2020年7月24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9日延长十五日审查起诉期限。

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一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3月,张某某被松原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张某某妻子沈某某找到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并交给被不起诉人王某某45万元现金用于办理“捞人”事宜,事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用40万元购买一幅画,并收藏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家中。

2019年3月,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得知张某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之后,帮助张某某妻子沈某某转移、藏匿张某某的路虎越野车和象牙。

经本院审查后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一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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