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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偷越边境案)(公开版)_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香检公诉刑不诉〔2020〕Z34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2041973********,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号**室。因偷越边境嫌疑,于2019年5月13日被广东省公安边防总队海警第一支队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20日被广东省公安边防总队海警第一支队取保候审。

本案珠海海警局香洲工作站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偷越边境罪,于2020年2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4月22日侦查机关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再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6月21日侦查机关再次补查重报。

珠海海警局香洲工作站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5月12日12时29分,原广东海警第一支队珠海船艇大队执勤官兵在珠海**附近海域查获一艘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纤维艇(长约7米,宽约1.5米,随船无任何证件,汽油机),该船后面拖着一条蓝色艇壳(长约7米,宽约1米,随船无任何证件),抓获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张某甲(另案处理)以及涉嫌偷越国(边)境的被不起诉人王某某。

张某甲谎称其2019年5月12日上午9点许,在珠海市**碰见的“老王”,然后“老王”让其帮忙把船开到**。在途经**大桥附近海域时,被执勤官兵查获。另一方面,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称其不认识张某甲,并供述张某甲在驾船将其送往澳门之前曾让其被抓获时谎称自己是买船的,并雇佣张某甲将船开至**。

经调查,2019年5月12日上午9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称其在一名叫做“小某某”的男子安排下从珠海**乘坐一艘“三无”纤维艇偷越国(边)境前往澳门。该船在途经珠海**大桥附近海域时被执勤官兵当场查获。

另查明,2018年5月20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从珠海一处不知名的海边乘船偷越国(边)境前往澳门,后被珠海市公安局边防支队查获,被珠海市公安机关处以罚款5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珠海海警局香洲工作站认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偷越边境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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