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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偷越国(边)境案)_福建省莆田市涵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莆田市涵某某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莆田市涵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涵检一部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福建省原莆田县,户籍地所在地莆田市城厢区**镇**村**号,现住址莆田市荔城区**街道**街**期**小区**栋**室。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3月28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6月8日向莆田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同年6月16日,莆田市人民检察院将本案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7月28日至2020年8月21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7月17日至2020年7月31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2月份,同案犯蔡某某(已判刑)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同案人陈某某(不起诉)约定以每人人民币125000元的价格帮助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同案人陈某某偷渡至巴西。同年12月7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及同案人陈某某在同案犯蔡某某等人的组织下,持伪造的巴西签证在北京机场口岸准备乘CA939航班出境时被北京机场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当场查获并予以行政处罚。同年12月15日,在同案犯蔡某某等人的组织下,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同案人陈某某再次持护照及古巴旅游签证搭机出境,当该航班经停意大利罗马机场转机时,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同案人陈某某从等候在该机场的接应人员处取得伪造的巴西签证,并持该伪造签证入境巴西后非法滞留。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2020年3月28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庄某某证言;

3.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同案人陈某某等人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王某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因偷越国(边)境被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主动投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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