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红检四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21992********,壮族,初中文化,云南省蒙自市人,无业,住蒙自市**镇**寨*社。2018年10月15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经红河州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6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黄某某,云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云南省红河州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等人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当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分别于2019年11月10日、2020年1月21日两次退回红河州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分别于2019年12月6日、2020年2月20日重新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因案情重大、复杂,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云南省红河州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初,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公司云南红河销售分公司因**停车区和**停车区卫生间提升改造工程同云南**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红河分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标的为175000元,该工程经过四次转包后,由红河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建,合同标的为595462元。该工程甲方指定洁具必须使用九牧“JOMOO”这一品牌,红河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老板李某某找到九牧蒙自经销商,因产品价格较高,李某某转而找到蒙自**卫浴老板王某某,让王某某为其提供九牧产品,王某某通过网络联系到黄某某(另案处理)购买了假冒“JOMOO”标识的挂墙式一体小便斗28套、蹲便器44、台盆20个、感应器88套,获利金额48770元。现该批假冒产品已被使用于**高速公路上的中石油加油站**停车区和**停车区。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云南省红河州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云南省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