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二部刑不诉〔2020〕18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251967********,汉族,小学肄业,山东省费县人,务工,住山东省临沂市费县**镇**村**号。2019年12月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3月至11月期间,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明知王某甲(已起诉)无“爱特福84”注册商标人许可或授权,仍跟随王某甲一起假冒“爱特福84”商标灌装爱特福84消毒液。2019年11月27日,食药环侦大队在费县**区(原**镇) **村将正在灌装“爱特福84”消毒液的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查获。
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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