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案)(公开版)_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汉区检二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市,住福建省**市**镇**村****号(现住:陕西省汉中市**********),系陕西省汉中市**********。2018年12月14日,因涉嫌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取保候审; 2019 年12月5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涉嫌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3月11日补查重报;2020年4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初,被不起诉人王**了解到可以在网上低价购买到假的******水卡后,便产生了购买假水卡倒卖赚取差价的念头,遂多次通过自己的淘宝账号,以每张10元钱的价格,先后在淘宝店铺共计购买了340张假水卡,后其以15元、20元、25元、30元不等的价格出售给********,用于饮用水和洗衣服,目前有证据证明被不起诉人王**倒卖水卡141张,非法获利1728元,销售价额2828元。王**的行为不但破坏了国家对有价票证的管理,同时也给净水销售公司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倒卖伪造的***水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被不起诉人王**系自首、认罪认罚,且无前科劣迹,其犯罪情节轻微,并向净水销售公司赔偿了经济损失,得到了谅解,故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侵权的净水销售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汉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汉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