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二部刑不诉〔2019〕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31970********,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西峡县,住西峡县**镇**巷。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经西峡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8月1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2012年6月14日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办理一张信用卡,卡号为:62281000********,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即持该卡进行透支使用,截止2017年3月13日,该卡已形成逾期,逾期当日透支未还金额数值为36818.41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多次以打电话、发短信、上门催要、下发催收通知书等形式对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进行催收。其中,该发卡行分别于2018年1月25日和2018年4月13日,分别以下发还款通知书的形式对其本人进行了书面催收。截止2018年7月18日公安机关立案前,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仍未能归还其欠款。截止2018年8月1日,已拖欠该行本金36818.41元、利息3425.17元、滞纳金12208.49元等款项共计52452.07元。
2018年8月1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偿还了上述其全部所欠款项,双方达成刑事谅解。
本院认为, 根据2018年1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恶意透支,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恶意透支本金尚达不到5万元刑事立案标准,没有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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