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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二部刑不诉〔2020〕15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021990********,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临沂市人,住兰山区**镇**村**号,务工。2020年2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6月27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银行申请办理信用卡1张,卡号62268802********,账户号62268900859********,自2016年6月27日至2019年11月10日透支本金76708.96元。且在2018年以来又4次办理中信银行信用卡累计透支本金59000余元,5张信用卡累计透支本金130000余元,经多次催收未还,立案后被不起诉人将全部欠款还清。

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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