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陇检二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51968********,汉族,专科文化程度,甘肃省陇西县人,系陇西县**法人,户籍地址甘肃省陇西县**镇**路**号,无前科。2020年12月3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陇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 12月8日本院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陇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3月,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县支行办理卡号为46375800********的信用卡。截至2020年8月5日,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后通过刷卡、POS机套取现金的方式透支本金86267.49元,用于合作社的经营及家庭开销。逾期后经银行多次有效催收,超过三个月未归还,截止侦查机关立案时,王某某仍有本金84722.49元未归还。在审查起诉阶段,王某某归还银行8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焦某某的证言、银行报案材料、银行交易明细单、金穗贷记卡透支催收通知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县支行业务凭证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四)项规定的行为,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在审查起诉阶段王某某已归还全部透支本金和部分利息,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定西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陇西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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