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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鼎检二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41973********,汉族,高中文化,原福鼎市**KTV总经理、厦门**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福鼎市**路**号,现住福鼎市**街道**路**号。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5月10日被福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3日被福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3日将本案退回福鼎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4月2日补查重报。

福鼎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3年6月4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向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一张信用卡(卡号为62280286********,额度20万元),并于2013年12月30日激活使用,至2016年1月累计透支19万多元,主要用于个人消费及其个人经营的***KTV装修部分费用。2014年8月至2015年12月,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经营的厦门**服饰公司亏损严重,资金链断裂。2016年1月12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申请信用卡分期还款(分18期),之后多笔小额消费和6笔还款(还款数额分别为22600元、5020元、6000元、5000元、2000元、8000元),2016年6月12日之后未还款,透支本金共计19.99万元。2016年6月23日至2018年11月23日间,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工作人员多次对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进行催收,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未逃避催收,但未能将透支的钱款予以归还。期间,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2016年10月份将其名下的30%***KTV股权以70万元转让他人,其取得钱款后未优先偿还信用卡欠款,而用于偿还其他债务等。

2019年5月6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被抓获归案。2019年5月13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家属向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还款20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透支信用卡19.99万元,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3个月未还,但在案的证据无法认定其主观上非法占有为目的,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必要。依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福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福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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