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111979********,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路**号**栋**梯**房。因本案于2018年12月5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4日经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12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3月12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起,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持**银行信用卡(账号62597700********),明知自己没有还款能力仍进行大量透支,经上述银行催收后拒不归还,至2018年11月,累计透支本金人民币68515.52元。2018年12月12日,王某某家属向上述银行归还本息人民币70000元。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二款规定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但犯罪后已赔偿被害单位损失,取得被害单位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3日
附:
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不起诉制度的案件。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