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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保险诈骗案)_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李沧检二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03198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系山东**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青岛市市北区**路**号**单元**户,现住青岛市市北区**路**号楼**户。因涉嫌伪证罪,于2019年3月19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中旬,宋某某(已起诉)借用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鲁******奔驰车提供给侯某某(已起诉)作为三者车伪造事故,诈骗保险公司理赔款,2018年10月20日15时许,马某某(已起诉)驾驶鲁******别克轿车(车主系马某某之妻何某甲,投保人为马某某)在青岛市李沧区**路与侯某某驾驶的鲁******奔驰轿车相撞,制造了别克车负全部责任的交通事故。后马某某联系其妻弟何某乙到达现场并顶替其为驾驶员,使用何某乙的手机通过交警APP12123平台报警向人保青岛分公司报案。2018年11月1日至5日,侯某某联系青岛**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法人张某某为其伪造交通事故的鲁******奔驰轿车做机动车评估,青岛**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出具《机动车评估报告书》,评估报告显示车损价值人民币201406.00元。后侯某某冒用鲁******车主王某某名义,伪造王某某的授权委托书,使用鲁******奔驰车的车辆档案,委托山东涵清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某某到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李沧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讼请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2019年1月10日,法院要求对王某某的“三者车”进行检验,侯某某驾驶鲁******(悬挂假车牌鲁******)奔驰车替代鲁******奔驰轿车检验时被查获。2019年1月16日,律师刘某某到李沧法院签字撤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对他人借用其车辆制造保险事故,实施保险诈骗的行为没有主观明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没有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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