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罗检二部刑不诉〔2020〕7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11988********,汉族,中专文化,山东省沂南县人,个体,住沂南县**镇**村**号。2020年8月27日被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4日15时许,周某某(另案处理)酒后驾驶鲁******号汉兰达车在临沂市罗庄区**外环发生事故。后周汝雷指使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谎称系王某某驾驶车辆发生事故,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理赔骗取保险金13790元。2020年8月29日周**将该13790元理赔险钱款退还给**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伙同他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之规定,构成保险诈骗罪,但到案后认罪、悔罪,所骗钱款已退还被骗单位,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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