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朝检公诉刑不诉〔2020〕35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 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381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雄县**乡**村,现住北京市朝阳区**家园**单元**号楼**室。因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19年4月2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2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1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政策,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2017年12月29日,在北京市朝阳区**路**保险股份公司内,编造虚假保险事故原因,骗取**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赔偿金27998元,后被抓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到案后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将全部涉案款项27998元退还**保险股份公司。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的行为,数额较大。因其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退还违法犯罪所得,且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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