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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公诉刑不诉〔2021〕Z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性,汉族,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6241981********,大专文化,群众,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贵州**装饰有限公司行政总监。户籍所在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路**号**组团**栋**单元**层**号,现住地同户籍地。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6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区分局于当日将王某某的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12月30日,本院决定继续对王某某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现其在家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装饰有限公司行政总监王某某将其非法获取的含有公民个人信息的中天未来方舟、中铁逸都国际等楼盘业主信息单提供给了贵州**装饰有限公司市场部经理石某某(另处),供石某某开展推广装修业务使用。经统计,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向石某某提供的中天未来方舟、中铁逸都国际等楼盘业主信息单共计含有5000余条公民个人信息。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王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王某某在本院审查起诉期间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王某某无违法犯罪前科,是初犯,根据《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若干意见》第19条的规定可以酌情从宽处理。本案系为了合法经营而采用非法手段,虽然构成犯罪,但是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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