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淮开检诉刑不诉〔2020〕7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021996********,汉族,初中,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市场部经理,住江苏省淮安市和平路**小区**幢**室。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淮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4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本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9月30日退回淮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10月2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淮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5年12月15日,刘某甲、齐某某、贾某某与刘某乙、吕某某等五人各出资20万注册**装饰公司。2019年3月24日,刘某某等五人将公司转让,公司具体业务负责人为李某某,仍按照原公司模式运营,所有财务、工程、客户订单资料等数据在原公司移交的登记表上顺延登记。公司安排市场部经理梁某某、侯某某、王某某等人购买小区业主信息,后交由市场部话务人员打电话拉拢客户,2018年10月至2019年2月,王某某作为**装饰公司市场部经理,在明知购买公民个人信息是违法犯罪行为的情况下,非法购买大量公民个人信息。王某某自2018年4月18日至2019年2月19 日经刘某甲批准报销10600元。经审计,王某某任公司市场部经理期间**装饰公司非法获利无法核查。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淮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认定的王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淮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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