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一部刑不诉〔2020〕84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11986********,汉族,职高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县**村**镇,工作单位:百得胜全屋定制。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8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与徐某某、陈某乙系百得胜全屋定制公司股东。 2019年11月至2020年期间,徐某某以100元的价格从他人处购买乐清各楼盘业主私人信息(内含业主姓名、幢号、房号、联系方式等)交给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分发给销售人员,供销售人员拨打业主电话提升业绩。后王某某提供给店内销售人员陈某甲、朱某某、胡某某等人,并让陈某乙一起分发,陈某乙也将相应信息提供给朱某某、陈某甲。其中王某某非法提供信息给陈某甲245条、朱某某202条、胡某某l94条、离职的销售人员(名字不详)46条,陈某乙非法提供信息信息给朱某某764条、陈某甲852条。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系初犯、偶犯,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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