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宜检公诉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3198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城市,住宜城市**镇**村**组**号,因涉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2019年9月12日被宜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7日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宜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1月4日本院决定撤销批准逮捕决定,2019年11月6日宜城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案由宜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用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于2020年1月3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9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4月1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20年1月17日、2020年4月1日、2020年6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系湖北**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因公司代理联通业务卡,其利用业务便利,使用自己的联通工号(1326477****)在办理电动车物联网车牌时,盗用客户身份证件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多办理一张电话卡。王某某盗取他人身份信息开办手机卡后卖给李某某(在逃),并根据李某某的要求下电话卡开通了国际漫游功能,共获利1万余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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