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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使用虚假证件案)_克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克山检诉刑不诉〔2020〕10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291988********,汉族,无文化,无职业,住克山县**乡**村**组。2019年9月24日因涉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被克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克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驾驶证违法未处理、超分被停止使用、注销,其在网上通过微信联系,将自己的照片和身份信息提供给对方,以240元钱的价格让对方伪造了其身份的驾驶证。2019年9月24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黑B****8小型客车行驶到克山县克畜公路4km处被克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工作人员查获。王某某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王某某对其违法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本院审查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伪造其本人驾驶证并使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齐齐哈尔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克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克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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