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澄检一部刑不诉〔2020〕12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2811990********,汉族,高中文化,江阴**有限公司工作,住江阴市**镇**苑**村**幢**室。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10月2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案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9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7月10日退回江阴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8月10日向本院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江阴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6月份,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江阴市**镇,通过其朋友“阿某某”(身份不明)以4700余元的价格购买一本姓名为王某某、身份证号码为3202811990********的假B2驾驶证。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明知是假证,仍持该证驾驶汽车,期间多次发生交通事故。2019年9月30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持该假证在路上驾驶汽车时,因在非机动车道行驶被交警拦下检查,后被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持有的B2驾驶证系伪造。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江阴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因关键证人“阿某某”未能到案,本案在案证据无法证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明知他人伪造假驾驶证而出资购买,本案认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犯罪的证据不充分,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存疑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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