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望城工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余望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2221998********,汉族,大学文化,现为广东**科技有限公司学习规划师,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通城县**乡**村**组,现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街道**路**栋**单元**室。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19年3月24日被新余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同日被新余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马红星,江西大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新余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中旬一天,叶某某上海**投资有限公司的叶某某(另案处理)因其公司的培训学生要找人代替参加国家公共英语三级考试,通过张某甲(另案处理)的介绍认识了在江西省**学院从事招生工作的张某乙(另案处理),叶某某让张某乙帮忙找46人替考,并约定相关报酬。后张某乙找到正在江西**学院读书的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让其找46人替考国家公共英语三级考试,并约定通过一个为500元的报酬,未通过则为100元的报酬。王某某答应后,便通过本班级同学以及QQ兼职群找到46名替考的人员。之后,王某某应张某乙要求向46名参加替考的人员收集了身份证的正反面照片和2寸电子照片。同时,叶某某则找到朱某某,委托其制作46张假的身份证。随后,叶某某通过微信向张某乙发送了一份内容包括真实考生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的考生名单,并让张某乙联系朱某某去制作假身份证。张某乙收到后,通过微信将朱某某**电脑行的位置及考试人员信息发给了王某某,要求王某某到朱某某处对接制作假身份证一事。同年3月18日,王某某到朱某某的**电脑行将之前收集好的46名替考人员的身份证照片及真实考试人员的信息发给朱某某,朱某某收到名单和电子照片后,在其店里利用PS图像处理软件,采用将身份证名字、头像照片、年龄替换以及编造地址的方式共制作46张假的身份证。制作完成后,王某某便到朱某某处拿到了该46张假身份证。3月22日下午,王某某将假的身份证发给替考的人员,要求替考人员于次日持证件参加考试。
同年3月23日,在**学院进行的国家公共英语三级考试过程中,王某某和相关代考人员被**学院监考人员发现并报案,同日被办案民警带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同时案发时其为在校学生,日常表现良好,系初犯,依照挽救为主、惩戒为辅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余市望城工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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