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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_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丰检三部刑不诉〔2020〕21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903196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市**商贸有限公司**,出生地河北省任丘市,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任丘市**乡**村**号,现住河北省固安县**桥**号**单元**号。因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5月1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延长审查期限一次(2020年8月18日至2020年9月1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份,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为了向“北京金鹏丽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借款,以500元的价格在大兴区**村**内伪造了一张房产证并将该房产证交与该公司,从该公司借款300万元。后被查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2019年5月1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榆垡派出所民警查获,到案后能够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工商注册信息、王某某银行流水明细单、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公证书、借据、网上银行电子回单、执行证书、扣押伪造房屋所有权证一本及照片、收缴证明、刑事报案书、现场辨认照片、房屋登记资料及买卖信息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张某甲胡某某张某乙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等笔录: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通话录像光盘;6.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破案报告、被不起诉人的身份信息材料、工作说明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且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社会危害性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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