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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_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检公诉刑不诉〔2018〕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4196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教师,现住成武县**街道**街**号**号。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7年1月23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9日被成武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7月27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7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底至2013年初,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通过联系成武县老汽车站附近墙上小广告办假证的人,伪造了其位于成武县**街**段北侧三完小西邻房产的成国用(2000)字第1612号土地证和成房字第******号房产证,并于2013年5月22日将该伪造的土地证和房产证抵押给王存刚。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菏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成武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8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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