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滨检二部刑不诉〔2020〕17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6281981********,汉族,大专文化,天津**房地产中介公司房屋销售员,户籍地及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园**。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2月14日被原天津港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于同日交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原天津港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17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明知丁某某不具备天津市滨海新区购房资格的情况下,委托郁某某(另案处理),郁某某通过李某某(另案处理)在陈某某(另案处理)处伪造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与丁某某的结婚证,后丁某某使用伪造的结婚证顺利通过了天津市滨海新区房管部门的审核,获得购房资格并成功购房,郁某某从中获利人民币9000元,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未获利。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案发后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转账截图、民政局查询信息、案件来源、假结婚证等书证、物证材料;2.证人丁某某、李某某、陈某某、郁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多次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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