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朝检公诉刑不诉〔2020〕67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11811985********,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有限责任公司**,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北安市**社区**委**组**户,现住北京市朝阳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同月3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7年间,在北京市朝阳区**路**号院**号楼**层北京**大酒店,安排他人伪造其本人名下北京市朝阳区**号**层**号房产证1本。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2019 年6月12日被抓获归案,现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伪造自己名下房产证,未造成严重后果,罪行较轻,且其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罪,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2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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