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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案)_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花检刑不诉〔2020〕7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103197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组**栋**单元**楼**号,贵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因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9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当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当日由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执行。

辩护人:周某某,男性,贵州卫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331226****。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4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工作需要,添加陈某某微信并向其微信转账520元,在陈某某经营的位于贵阳市观山湖区德福中心**栋**号****店私刻字样“贵阳市****局印章三枚。2019年12月18日11时28分许,贵阳市公安局特警(巡逻警察)支队五大队在贵阳市花溪区孟关乡贵阳南站设置卡点开展查缉工作时,在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的贵A****7小轿车上查获上述三枚印章。经贵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三枚印章系伪造。“贵阳市****局印章已于2019年1月28日被废止。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悔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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