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监检一部刑不诉〔2021〕2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51957********,汉族,中专文化,退休职工。出生地湖北省监利市,住**镇**号。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11月5日被监利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监利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左右,王某某在**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监利营销部服务部任**时,私刻了一枚“**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监利县支公司”印章。2019年1月份,时任公司**的王某某使用私刻的公司印章收到客户张某某现金10万元后,写了一张盖有伪造公司印章的收据交给张某某,并将收到的资金存进自己的银行账户以作私用。同年2月份约定提款的时间到期后,张某某找王某某还钱,王某某陆续还款6万元,没有结清剩余本金及利息,张某某亲属向王某某所在公司投诉致案发。案发后,王某某将张某某剩余的资金及利息还清,获得客户和**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湖北荆州中心支公司谅解。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荆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监利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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