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阜检一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7年**月2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住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镇**村**号。因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阜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31日被阜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阜平县看守所。
本案由阜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1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陕西省府谷县一地摊私刻榆林市煤炭检验经销管理站煤炭检验中心印章,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利用该公章伪造煤质检验报告书,在阜平县境内进行售卖,共计售卖27份,非法获利人民币270元。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到案后已全部退缴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私刻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不起诉人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到案后积极退缴违法所得,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阜平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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