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灌检一部刑不诉〔2020〕7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723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住江苏省灌云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6月3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苏省灌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春天,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为了将自己的身份证年龄改小从而便于外出打工,通过电话联系了之前在灌云向阳桥看到的办证广告上的联系人,以100元的价格购买了改动其出生年龄的假身份证。并于2018 年11月份在海州区浦南镇打工时使用该假身份证。经灌云县公安局鉴定,王某某购买的证号为3207231976******* 的居民身份证系假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立案决定书、发破案报告、扣押清单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供述和辩解;
3.灌云县公安局出具的灌公[2020]居证鉴字第0001号居民身份证鉴别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灌云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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