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碚检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2199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无职业,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代替考试罪,于2019年4月2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决定监视居住,2020年1月1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代替考试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5月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赖某某(已判决)等人通过贴吧、QQ等社交平台公开招募考生和替考者,组织考试作弊,并从中获取非法利益。易某某(已判决)为从中收取介绍费,在组织考试作弊过程中为赖某某介绍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等替考者。
2019年4月21日9时,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位于重庆市北碚区的西南大学代替考生蒋某某(另案处理)参加重庆市2019年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统一考试,当日10时许,王某某考试完成交卷后,被民警当场抓获。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蒋某某的准考证等物证;
2.常住人口登记表、关于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统一考试的说明等书证;
3.证人易某某、蒋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规定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