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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代替考试案)_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历下检一部刑不诉〔2020〕12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051996********,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济南市天桥区**街**号。因涉嫌代替考试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对其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代替考试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报名参加了2019年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其因担心无法通过考试,在网上同中介人员联系,在缴纳一定考试费用后按照中介人员要求对成人高考报名进行确认并将自己身份证交给中介人员,由中介人员找人代替其参加考试。中介人员联系李某某(已另案处理)代替王某某参加此次成人高考。2019年10月26日,李某某持王某某身份证、准考证在历下区燕柳小学考点参加了政治考试。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2019年11月19日到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甸柳新村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被不起诉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上述事实。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规定的行为,构成代替考试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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