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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罪)_渭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渭检一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4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61949********,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渭源县,住甘肃省定西市渭源县**镇**村*社。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3日被甘肃省渭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渭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9日7时许,王某某无证驾驶甘J*****号“上豪”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载妻子陈某某沿渭源县**镇街道“***”宾馆通往西一路的水泥便道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镇**路“T”路口左转弯时车辆侧翻,致王某某和陈某某受伤,陈某某经渭源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造成一起死亡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甘J*****号“上豪”牌三轮载货摩托车制动系统安全技术状况、灯光信号系统安全技术状况不正常,陈某某系生前钝性暴力致颅内闭合性损伤死亡。经渭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本起事故王某某承担全部责任。

    案发后,陈某某的子女请求对王某某从轻处理。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取得家属谅解、与被害人是夫妻关系、王某某系老年人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甘肃省定西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渭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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