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衢龙检二部刑不诉〔2020〕48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30825198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群众,住浙江省龙游县**街道**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31日被龙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辩护人的见证下与被不起诉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7日凌晨,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并搭乘罗某某等人的浙H2Z****小型普通客车从金华市返回龙游县。6时05分许,途经龙游县东华街道翰林府小区路段时,未确保安全驾驶,与道路中心绿化隔离带及行道树发生碰撞,造成罗某某受伤、车辆及路产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王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2020年2月28日,龙游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王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罗某某无责任。2020年7月16日,罗某某经衢州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死者罗某某符合道路交通事故钝性外力作用造成严重颅脑损伤,继发肺部感染导致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2020年10月23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浙江千麦司法鉴定中心衢州(天恒)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浙江共安检测鉴定技术有限公司车辆技术性能鉴定报告;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本院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衢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龙游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龙游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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