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黔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黔县检刑不诉〔2021〕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3197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住贵州省黔西县**乡**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日被黔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19日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黔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9日晚20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其贵FC****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黔西县金碧镇方向往黔西县城关镇方向行驶,途经黔洪线7公里加700米(小地名:金碧镇八公桩)处时,碰撞行人胡某某肇事,造成行人胡某某当场死亡、王某某受伤及贵FC****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黔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王某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296000元人民币,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达成刑事和解。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鉴于王某某系初犯、过失犯罪,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达成刑事和解,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毕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黔西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黔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1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