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阿克苏市检刑检一部刑不诉〔2020〕6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1197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市*确山县,住新疆**县**路**组**号,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阿克苏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3日被阿克苏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阿克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27日09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新NA****号车,在G**线由西向东行驶至**公里处时,碰该路段南向北步行的横过公路的被害人艾某某,致被害人艾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08月01日死亡,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王某某向被害人家属赔偿676615元,并获得谅解。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且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阿克苏检察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阿克苏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24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