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于本市,公民身份号码:610203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住渭南市合阳县**小区*号楼*单元*楼*户,户籍所在地:铜川市王某区***沟**小区*号楼*单元**号,系铜川市基建公司*****下岗工人。该王于2019年11月1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铜川市公安局王某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川市公安局王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05日03时57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陕E****号白色北京牌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包茂高速公路(G6522)西安至延安方向767km十500m处时,撞于道路右侧水泥护栏后停于道路左侧车道内,造成乘车人王某某(王某某之母)受伤,车辆及路产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王某某后经铜川矿务局中心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10月08日09时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某因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应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王某某及时拨打122报警并抢救被害人,并积极赔偿路产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其他家属谅解。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受案登记表;122报警记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人证言;诊断证明及死亡医学证明书;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及事故认定书;路产赔偿证明;相关书证;认罪认罚具结书;被不起诉人供述在卷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并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之规定, 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