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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邵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邵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_

邵某市院二部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313211997********,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县**镇**村**组,现住邵某市**城**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9日被邵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02日19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湘******小型普通客车沿S336线由东往西行驶,当车行驶至邵某市**镇**村地段时,碰撞同向在车辆右前方行走的被害人龚某某,造成龚某某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邵某市交警大队责任认定:王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投案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与被害人亲属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酒精含量测试单、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委托书、死亡医学证明书、户口注销证明、调解书、谅解书、收条、户籍资料;2.证人证言:证人曾某某、周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邵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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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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