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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二部刑不诉〔2020〕30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0221986********,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本案于2020年8月20日被武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案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晚上,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浙G7Y****号小型轿车沿武义县法金线由西往东方向行驶。20时7分,当车行驶至法金线4公里250米西田畈村口路段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由陈某某跃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车损、陈某某跃当场死亡及二轮电动车乘客徐某某丹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王某某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前来处理。经认定,王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陈某某跃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经鉴定,陈某某跃的死亡原因符合交通事故所致的高位颈髓损伤,导致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徐某某丹的损伤程度已达到轻伤一级。

现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与被害人及家属就民事赔偿已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获得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具有自首情节,且已经与被害人及家属自愿达成民事赔偿并履行完毕,获得被害人及家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9月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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