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黄检一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23199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住天津市**区**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19日被黄骅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3月12日19时10分,王某某驾驶冀A*****号本田牌小型普通客车在隆儿庄村公路(205国道聚馆村)由西向东行驶至075号中国移动线杆时与前方路上行人王某甲相撞,造成王某甲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黄骅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调查认定:王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王某某主动投案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且与死者王某甲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死者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冀A******),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自行协议,谅解书,家庭关系证明信,委托书,户籍信息,无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2、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4.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 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因其自愿认罪认罚,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故根据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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