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沛检一部刑不诉〔2020〕12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6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沛县**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1日被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4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苏CQ****号小型普通客车沿X202沛敬线由南向北行驶,至X202沛敬线18KM+900M时与陈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事故,致陈某某死亡,车辆受损。经沛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陈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合并胸腔脏器损伤死亡。经沛县交警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2020年9月21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且已履行,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2020年9月4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王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到案后,王某某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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